八、遵守执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评估业务,发表意见和评估报告。
1、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审计、评估程序、评估业务、执行审计、评估证据、取得审计和评谷结论、出具审计、评估报告时,都必须依法办理,独立自主,做到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对象。
2、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有关审计、评估事项的调查、判断的意见表达,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不受他人的左右,不允许因个人偏见,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时,必须以正直、诚实,正确对待利益各方,不允许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
4、执行审计、评估业务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执业人员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实行回避。
5、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业务时,发现有关当事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在出具报告中予以指出,严禁为委托人出具假证明。
6、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在审计、评估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评估单位的资料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还应确保其业务助理人员,其他审计、评估人员及本事务所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7、为维护整个职业界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在公平竟争的环境下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事务所不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以个人名义同时在几家事务所执业。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审计、评估业务时,客户委托的审计、评估业务后,签定审计、评估业务约定书,委派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业务人员执行审计、评估业务。
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审计、评估业务时,应按指定的工作任务,在了解被审计、评估单位基本业务情况、评估风险水平的基础上,编制审计、评估计划,对审计、评估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落实到每个执业人员。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计划做必要的修改、补充,保证审计、评估工作有组织、高效率的进行,实现预期目标。
十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被审计、评估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要进行研究和评价,据以确定相关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在审计、评估过程中发现被审计、评估单位的内控制度有重大缺陷的,应向被审计、评估单位报告。
十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审计、评估业务时,根据需要,可运用检查、观察、监督、计算、分析性复核、现场勘查等方法,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
十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将审计、评估计划及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作出审计、评估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