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实施必要的审计、评估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评估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和评估结论,并依据相关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十五、本事务所建立主任注册会计师、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负责的分级督导制度,对各层次的审计、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主任注册会计师,对本事务所全面质量控制制度、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执行全面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中适用于审计、评估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十六、督导人员对被分派工作的业务人员,应在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在工作责任、所实施的具体审计、资产评估程序及目标、被审计、评估单位的业务性质和可能遇到的重大审计、评估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具体程序的有关事项进行指导。
十七、督导人员在审计、评估期间应履行职责,包括监督工作进度;了解审计、评估期间出现的重大会计、审计、评估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消除各执业人员之间的职业判断分岐,必要时向有关人员以至向专家咨询。
十八、督导人员应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通过复核,检查助理人员完成的工作是否按审计、评估计划和审计、评估相关要求进行;预定的审计、评估程序和审计、评估目标是否实现;工作过程及结果是否记录;审计、评估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意见和评估结论等。
十九、督导人员对下列事项应及时复核:
1、具体审计、评估计划;
2、对固有风险、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相关性测试结果对审计、评估计划所做的修改;
3、进行相关性测试取得的审计、评估证据及形成的审计、评估结论;
4、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评估报告草稿。
二十、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实施审计、评估业务过程中,必须认真运用所掌握的专门学识,技能和积累的实践经验,遵守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业务人员,都必须随着会计、审计、评估理论的更新、审计、评估方法的进步,通过统一组织学习、培训以及工作实践、经验交流、自学等方式,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新经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